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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与不可抗力

来源:找法网 作者: 时间:2016-07-01 19:44:00

免责事由与不可抗力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下面找法网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二、不可抗力

  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其主要特征在于:

  一方面,它具有不能预见性。在判断是否可以预见时,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及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作为能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另一方面,它具有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这就表明,对不可抗力事件,即使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避免其发生,或者在事件发生以后,即使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也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使合同得以履行。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泥石流、山崩、雪崩、沙暴、蝗灾等。

  第二类是人的行为,包括战争、罢工、骚乱以及技术风险等。这些行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因此也可以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并不认为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就自然被全部免除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的事由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样,当事人只能部分被免除责任,或者暂时停止履行,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以后如能够履行还要继续履行。所以,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并应取得有关证明。同时也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消除事件的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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