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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学生撞人案看“自证清白”规则

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建国 时间:2016-05-31 08:57:00

“八旬老太状告小学生案”终审:小学生撞人成立。法院认为小宇在放学途中,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况,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将伍义清撞倒,小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小宇一方赔偿伍义清老人47941.88元。(5月29日 《成都商报》)

如此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的议论和吐槽,甚至有网友将该案与“南京彭宇案”对比,坚持认为“老人变坏了”。其实,法院的判决,正是在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所做出的裁判,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不过,一些网友出于道德视角的考量,秉持“先入为主”的理念,陷入到了法律认识的误区中。

其实,究竟孰对孰错,并不应该依赖于情感方面的倾向,而是应该依赖于法律与事实。当然,很多网友可能会认为,该案缺乏重要的证据佐证,仅凭几份证人证言就让被告承担责任,存在瑕疵。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面前,原告应该对自己所主张的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需要就自己主张的不存在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并不是随意乱说,而是应该拿出事实和依据,以表明自身的主张成立。

那么,在缺乏监控录像等证据的情形下,证人证言必然会成为重要的证据。根据报道来看,被告方所提交的证据,正是几名同行同学所提供的证言。而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则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较被告方单独取得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在双方之间提交证据的比对下,不难看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明显具有更大的说服力,法院依“优势证据规则”判决并无不妥。而且,主次责任的划分,正是基于该案的特殊情形,结合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认定。

面对该案结果,公众其实并不必焦虑,“自证清白”也不该成为个人行善的羁绊,而是应该成为动力。在“自证清白”的法律规则面前,碰撞案件中的受害者若要证明个人的主张,不仅要证明自己受到伤害,还应证明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那么,当受害者无法提供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其诉求必然得不到支持,乐于助人被冤枉也就无从谈起。报道中的个案,正是由于原告方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而被告方的证据效力弱化,从而出现了报道中的判决结果。

扶起被撞老人,到底有没有被讹的风险,其实正是在于法律功能能否充分发挥,让每个人都能“自证清白”。通过法律的认定,假如确实存在讹诈情形,也应该给予讹诈者相应的制裁,严厉打击歪风邪气。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成为守卫正义的防线,让每个人都能在见义勇为时忘却后顾之忧,社会道德风尚也才能得到弘扬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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